中華民國緬甸密支那育成學校在台校友會急難救助金辦法
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10年07月18日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定
第一條 訂定依據
本辦法係為特定用途之捐款,依捐助者之目的用途而訂定。
第二條 訂定目的
為幫助育成學校回臺升學之在學學生及在台會員,遭受政經情勢或家庭經濟重大變故,致生活陷入困境者,依本辦法辦理。
第三條 適用對象
凡育成學校回臺升學之在學學生及在台會員,因下列原因之一致生活發生困難者,均可在第四條所規定給付範圍內提出費用補助申請:
(一)政經情勢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(二)家庭經濟之主要供給者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(三)其他重大變故。
申領急難救助金者,於急難原因消除後,在有能力時,應將所領金額以捐
贈方式返還「急難救助基金」專戶,供有需要救助者申領,以嘉惠更多在
學學生及在台會員,申領急難救助金之捐贈回饋,不設期限,於有能力回
饋時為之即可。
第四條 給付範圍
(一)餐費。
(二)醫療費用。
(三)學用品費用。
(四)學雜費。
(五)其他必要費用。
第五條 申請方式及金額
(一)由本人或同學、親友填寫申請書,檢附相關證明,經本會審核委員會審核認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後,依本會支付流程請領。
(二)第四條第(五)項其他必要費用發生時,由審核委員會審核認定後支付。
(三)給付金額最少伍仟元,最多叁萬元,由審核委員會依個案議決之。
第六條 經費來源
(一)校友及各界人士指定「急難救助基金」之捐款。
(二)孳息及其他收入。
本辦法之捐助款屬專款專用性質,不得移為其他科目使用,亦不得變更「適用對象」及「給付範圍」。
第七條 審核委員會組織
(一)審核委員會由本會理事長、監事長及五位委員組成,委員由理事長聘任之。
(二)審核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,負責執行急難救助金相關事務。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指派。
(三)審核委員會成員均為義務職。
第八條 審核委員會會議
(一)審核委員會依救助個案發生時召開會議,審查本辦法所訂定適用對象、給付範圍、給付方式等各項事務。
(二)審核委員會開會時,由執行秘書召集,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,以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
(三)審核委員會開會時,依會議議題之需要,得邀請急難救助金申請人列席會議;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,但無表決權。
第九條:審核委員會任務
(一)急難救助基金來源之籌措事項。
(二)難救助基金之規劃事項。
(三)急難救助基金申請之審核事項。
(四)急難救助基金之保管存放及運用。
第十條: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