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緬甸密支那育成學校在台校友會
顧問、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聘請辦法
中華民國111年03月27日第一屆第九次理事會通過本辦法
中華民國111年08月07日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修正本辦法
第一條 制定依據
本辦法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。
第二條 顧問
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,得經本會理監事推薦,由現任理事長提名,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聘請為本會顧問:
(一)曾任母校校長、董事會會長暨成員、校友會會長暨成員,對母校貢獻卓著者。
(二)本會會員或校友,曾任母校教職五年以上(含五年),教學認真,德操純潔,對母校貢獻卓著者。而來台定居者。
(三)曾任本會理、監事,任職期間,熱忱盡職,貢獻卓著,學經歷豐富,德操純潔者。
(四)本會會員或校友,社經地位崇高,熱心公益,對本會或母校貢獻卓著者。
(五)雖非本會會員或校友,但認同本會,社經地位崇高,熱心公益,對本會或母校貢獻卓著者。
顧問,得依邀請列席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並接受諮詢。
顧問為義務職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。
第三條 名譽理事長
係指曾擔任本會理事長,於任職理事長期間,貢獻卓著,卸任後由現任理事長提名,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。
名譽理事長,得依本會邀請列席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並接受諮詢。
名譽理事長為義務職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。
第四條 名譽理事
係指曾擔任本會理事二屆以上(含二屆),於任職理事期間,熱忱盡職,卸任後由現任理事長提名,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。
名譽理事,得依本會邀請列席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並接受諮詢。
名譽理事為義務職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。
第五條 顧問、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之權益
顧問、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受邀得參加本會舉辦之聯誼活動,其權益與本會會員同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